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相关风险。通知明确指出: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这些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将坚决依法取缔。
- 境外服务提供与稳定币发行受严格限制。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未经批准,任何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