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香港证监会对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出两项新指引。香港证监会在“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中表示,香港证监会不再要求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虚拟资产(包括稳定币)须先具备12个月的往绩纪录。此外,持牌稳定币发行人所发行的稳定币亦无须符合12个月的往绩纪录的规定。虽然适用于提供予专业投资者的产品的12个月往绩纪录的规定已取消,但证监会重申:a)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包括稳定币)以供买卖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所制订的所有纳入准则;及b)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在其平台上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往绩纪录少于12个月的虚拟资产(包括稳定币),便应作出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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